一、多方参与构成信托业务
委托者:信托的投资者,委托财产或权利委托,通常是信托业务的收益人。
受托者:通常指发行信托的信托公司,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的财产。
受益人:由于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是自益信托,所以投资者本人就是受益人。
监管机构:主要是由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。
保管方式: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第三方,进行资金的监管或托管。为了防范系统的风险,杜绝信托资产私自挪用。
融资方:资金的需求者并在到期日以本金加收益的方式还款。
二、信托业务的分类
1、信托按委托人区分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,单一信托有一个委托人,集合信托有多个委托人。
2、信托按收益区分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和浮动收益类信托计划,其中固定收益类相对于浮动收益类风险更小,但是浮动收益类的收益高。
三、信托业务的特性
1、信托的私募性:是向特定对象募集或接受特定对象的财产委托。
2、信托资产的隔离性:委托人交付信托公司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,该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、受益人和受托人,信托财产免于被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,具有财产隔离性。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,也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。
四、信托业务的严格监管
1、对资金有严格的保管方式,强制由商业银行第三方进行保管。
2、在资金的运用上,限制和禁止贷款、买卖合同混同、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。
3、管理体系健全,对于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高。